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4.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
5.以假国企央企身份投标。
6.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7.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9.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11.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12.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没有及时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
1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14.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15.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16.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包含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既不属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也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地方实际做法存在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包含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 [2018] 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