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故意擅离职守,违规传递评标评审信息或进行非正常业务性沟通。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4.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对评标结果形成实质性影响。
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6.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7.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8.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
9.评标结果公示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项目情况、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结果。
10.主动透露或泄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情况。
11.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酬劳。
12.对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